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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深化生態環境領域“放管服”改變,加強建設項目全過程監管,理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職責,落實建設單位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現就完善建設項目(不含海洋工程、核動力廠和研究堆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以下簡稱“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機制,切實優化監管方式提高監管效能提出意見如下。
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建立事前屬地參與機制。生態環境部將進一步完善環評審批程序,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審查過程中,根據環境影響和環境風險大小,邀請項目所在地省級或設區的市級人民 及相關部門參加現場踏勘、技術評估會和部內審查會,共同研究提出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明確后續屬地監管內容和各方責任。
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參照我部環評審批程序,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技術評估和審查過程中,建立所在地人民 及相關部門事前參與機制,合理確定參會范圍,也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方式,避免增加行政成本。在環評批復文件中,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將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作為建設項目事中事后監管的主要責任部門,在審批完成后及時將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轉送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涉及污染物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要求的應同時轉送所在地人民 及相關部門,并明確有關責任和完成時限。
(二)夯實事中事后屬地監管責任。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切實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部門“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工作的監督指導,督促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要求,督促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切實履行主要責任部門職責,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 加強對市域內所有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管,加大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確保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生態環境保護各項措施嚴格落實,建設單位自主驗收工作合法合規。加強對跨市域建設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的抽查,協調建設項目所跨區域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建立協作會商機制。加強對生態環境部審批(以下簡稱部批)和省級審批重點建設項目的抽查,對于部批項目,在項目開工建設后至投入生產或使用1年內,抽查工作至少應實現一次全覆蓋。
二、切實規范現場監督檢查內容
(一)聚焦“三同時”監管重點。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三同時”監督檢查時應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重點對現有法律法規中有明確法律責任的具體行為進行檢查。重點關注設計文件中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情況;建設單位施工合同涵蓋環境保護設施建設內容并配置相應資金情況;建設項目實際開工時間超出環評文件批準之日五年的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情況;建設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與環評文件、批復文件或環境保護設施設計要求的一致性,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在變動前開展環境影響分析情況,重大變動重新報批環評文件情況;環境保護設施和措施與主體工程施工同步實施情況;建設過程中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或污染情況;有關國際條約履約要求和國家產業政策遵守情況;環評批復文件中環境監理要求的落實情況等。
(二)統一自主驗收監管內容。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合法性檢查為主的原則開展自主驗收監督檢查。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不應通過驗收的八種情形,即環評要求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或使用,超標超總量排污,發生重大變動未重新報批環評文件,建設過程中造成的重大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未完成整改,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項目無證或不按許可證排污,治污能力不能滿足主體工程需要,被處罰的違法行為未改正完成,驗收報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驗收中弄虛作假等。同時,還應對驗收程序的規范性、內容的完整性、信息公開的合規性,以及 和有關部門承諾措施的落實情況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三、不斷優化監管方式
(一)優化信息共享機制。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進一步優化環評與執法信息共享機制。環評審批機構在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批復后或接到上級轉送環評文件及批復文件后,及時將相關文件轉送環境執法機構,環境執法機構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環評管理問題的,及時反饋環評審批機構,切實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管理效能。
(二)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充分發揮公眾監督作用,及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信息、環評文件受理和審批過程中收集的公眾意見、項目建設及調試階段受理的群眾舉報和投訴意見進行梳理,系統總結項目建設及運行過程中潛在的環境風險點,并作為重要線索,納入“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重點關注范圍。
(三)探索第三方輔助執法機制。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專家庫建設,鼓勵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本級預算中合理安排經費,邀請行業專家、技術專家或第三方咨詢機構輔助開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借助第三方力量,從專業角度對建設項目工程內容以及生態環保措施的批建一致性、達標排放的技術可達性、生態環境影響的可控性進行評判,為精細發現環境違法問題提供技術支持。
(四)依托信息化平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充分運用全國建設項目環評統一申報和審批系統、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全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信息系統等相關數據平臺,系統梳理建設單位填報信息和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監管信息,跟蹤掌握建設項目建設、投產、驗收進度。不斷強化數據分析,探索建立源頭異常發現、問題初步識別、檢查需求推送的智能模型,精細、高效地開展“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
四、持續加大懲戒和督促力度
(一)依法處理處罰。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檢查中發現“三同時”制度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未經驗收擅自投產、自主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未按要求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等行為,除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外,還應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環保信用信息平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二)加大督政力度。對建設項目環評批復中載明的由人民 和有關部門承諾實施的區域削減、煤炭替代、產能置換、居民搬遷、棲息地保護等與建設項目配套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落實進度緩慢或不落實的,建設項目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充分利用約談、限批、通報等手段,督促屬地人民 切實按其承諾內容落實相關主體責任。
(三)加強重點項目抽查。請各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年12月底前將行政區域內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對部批項目“三同時”及自主驗收監督檢查情況、發現問題及處理處罰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部每年將適時組織相關省(區、市)生態環境部門對上一年度已開工和當年已完成自主驗收(已頒發排污許可證)的部批項目,尤其是環境風險大、生態敏感度高、社會關注度高、投訴量大或違法問題線索明確的建設項目,“三同時”、自主驗收情況以及屬地監管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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